□本報記者陳麗平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增加規定,在國家規定的考試中,組織考生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近日在分組審議時,常委委員和列席人員贊同考試作弊入刑,但一些常委委員提出,對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入刑應慎重。
  維護社會誠信懲治背信行為
  “草案增加了組織考試作弊等犯罪,非常好,很必要。”羅亮權委員說,我們要教育公民遵紀守法,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就要堅持誠實守信。立法要對公民行為、價值取向起引領作用。現在社會上代考、作弊現象比較嚴重,規定這一條,將其作為一種犯罪,以後很多人就不敢考試作弊了。
  “在考試法沒出台之前作為一種司法救濟手段,通過刑法打擊國家規定的考試中的作弊行為,非常必要。”龍莊偉委員說,現在國家考試作弊行為屢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各地公安機關打擊此類行為的時候,實際上很為難,或者不願意處理,因為抓了之後沒有辦法處理。現在將其納入刑法規範,非常好。
  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曉初說,草案規定考試作弊入刑非常必要。當前,在考試領域,非法利益集團違法組織考試作弊十分猖獗,造成了十分嚴重的後果。這些非法利益集團大部分是以應考為主的培訓機構。他們利用各種手段特別是網絡手段,瘋狂組織作弊,謀取巨額非法暴利。在已破獲的案件中,發現有米粒大小的耳麥,帶有傳輸功能,作弊時用一個吸管把它放在耳朵里,考完了一吸就拿出來了。作弊現象為什麼這麼嚴重?因為暴利。打擊考試作弊犯罪,有利於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營造誠信的社會環境。建議對情節特別嚴重、造成非常重大的後果的,處更高的刑期。
  建議替考行為暫不列入犯罪
  嚴以新委員說,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太嚴厲了。建議從行政法的角度給予處罰,這些行為還達不到入刑的條件。
  楊衛委員說,代考是一個很不好的行為,是欺騙,是不公平。很多學校的規章制度都規定,一旦代考或者讓人代考,就會被開除。開除這種行政處理手段是恰如其分的。
  “我原來當校長的時候,一次體育課有十幾個學生由於身體不好請人代考,最後這十幾個學生都被開除了。”楊衛委員回憶說,“當時我心裡覺得沉甸甸的。草案的規定更嚴了,不僅要開除,而且要入刑,是不是太嚴厲了?組織代考行為入刑是應該的,但是對年輕學生,他們有的是為了幫幫同學,還有的是想掙點‘外快’,因為代考就入刑,是不是處罰過重了?”
  全國人大代表魏旋君贊同將“組織考試作弊”認定為犯罪。但是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建議暫不列入犯罪。違反的,可採取嚴格的行政處罰。
  杜黎明委員也認為,從目前的實踐看,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這兩種情形,更適宜用行政處罰進行規範,不宜用刑法進行調整。因為這類人大都是相對比較優秀的,很多都是在校大學生和未成年人,如果都運用刑事手段予以查處,社會效果值得研究,應當慎重。
  應進一步明確國家考試範圍
  “草案增加對國家考試的嚴厲處罰,原意我是很贊成的。”來自教育戰線的楊震委員說,現在大學、中學、小學考試中作弊現象非常嚴重,甚至很多名校都出現過這種現象。現在國家規定的考試有200多種,是否在這200多種考試中作弊,全部都要處以拘役或者管制,還是其中一部分?建議明確國家規定的考試到底指哪些。因為這是很嚴肅的事情,不能有過大的操作空間,也便於司法部門執行。
  嚴以新認為,草案“在國家規定的考試中”的規定太泛泛,建議改為“在國家規定的統一考試中”,限定考試類型。
  (原標題:替考或讓他人替考入刑應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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