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寧王某手心傷痕為毒癮發作時自殘所致
  文/ 羊城晚報記者 凌越 董柳 通訊員楊曉梅 張衛勇 奉鑫
  明天是國際禁毒日,廣州中院發佈審理毒品犯罪案件白皮書披露
  毒品犯罪手段頻變換 六成多罪犯外地戶籍
  毒品不僅直接危害吸毒人員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而且極易帶來誘發犯罪、傳播疾病等社會問題。
  記者昨日獲悉,在“6·26”國際禁毒日”即將到來之際,廣州市中級法院向社會發佈《廣州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白皮書》。據廣州中院刑一庭庭長萬雲峰介紹,2009年至2013年廣州市兩級法院審結並已生效的毒品犯罪案件共計件12802人,判處五年以上重刑的人數為人,占全部毒品罪犯人數的16.52%,總數量位於前三位的涉案毒品依次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氯胺酮,其中48.87%的犯罪對象為海洛因。
  萬雲峰介紹,從犯罪主體來看,非本地戶籍人員8302人,占全部毒品罪犯的64.85%,其中外國人455人,外來人員(外省籍人,不含外國人)人。從前科情況來看,毒品再犯為979人,占全部涉案毒品罪犯人數的7.65%,累犯(不含毒品再犯)為982人,占全部毒品罪犯人數的,罪犯本身即為吸毒人員的有2970人,占全部毒品罪犯的。從涉案毒品類型來看,犯罪對象為海洛因的為6256人,占全部毒品罪犯人數的,犯罪對象為甲基苯丙胺的為2511人,占全部毒品罪犯人數的,犯罪對象為氯胺酮的為613人,占全部毒品罪犯人數的4.79%。
  犯罪特點
  特點1 犯罪類型多樣化
  據瞭解,廣州市毒品犯罪具有集消費、製造、集散、過境“四位一體”的特征,因此案件基本涵蓋了刑法所規定的全部毒品犯罪罪名。
  既有直接生產毒品的製造毒品犯罪,又有進行毒品消費的引誘、教唆、欺騙、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既有進行過境的走私毒品犯罪,又有境內轉移的運輸毒品犯罪。
  特點2 犯罪人員多“外人”
  從國籍來看,國內人員占絕大多數,但非洲、東南亞、歐美等國家外籍人從事毒品犯罪人數呈上升趨勢。從戶籍情況來看,以外來人員居多,且呈上升趨勢,本地戶籍人員相對較少;從個人經歷來看,雖然涉毒犯罪分子以之前沒有受過刑事處罰的居多,但也有相當一部分犯罪分子是累犯,有的甚至有三四次犯罪前科,同時,吸毒人員進行毒品犯罪的亦占有相當大比例。
  特點3 新型毒品犯罪升
  從近5年來審理毒品犯罪案件情況來看,以傳統的海洛因為犯罪對象的毒品犯罪雖然仍占有較大比例,但犯罪數量及毒品數量總體呈現萎縮的趨勢。轉為以化學方法製造的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新型毒品為對象的毒品犯罪則呈上升勢頭,特別是甲基苯丙胺尤為突出;麻古、搖頭丸、K粉、開心水等新型毒品及國家精神管製藥品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上升明顯。
  特點4 出現集團化趨勢
  在社會面上,主要是以販養吸的個人小額毒品犯罪占有較大比例,有的僅有百分之幾克,且往往是購得純度較高毒品後摻合其他成分再分成小包轉手販賣,因為毒品數量小又便於攜帶,交易不易引起註意和懷疑,容易逃避罪責,即使被抓通常所處刑罰亦較輕。作為毒品源頭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犯罪,則經常動輒涉及數公斤甚至十幾上百公斤毒品,直接體現或隱性顯現出團夥化、集團化的趨勢。
  特點5 犯罪手段更隱蔽
  據介紹,為逃避打擊,毒品犯罪分子狡猾多端,不斷變換犯罪手段。團夥、集團犯罪中,組織者、操縱者深居幕後控制,雇佣“馬仔”出面直接實施毒品犯罪行為,致使司法機關很難抓獲毒品的所有人和更大毒梟。犯罪分子通常採取將毒品藏匿於行李箱、鞋子夾層、吞入體內等高度隱蔽的方式攜帶毒品,如不進行針對性檢查,往往難以查獲。
  特點6 毒品流向顯多頭
  作為毒品消費地、集散地,廣州既有大量毒品從非洲、東南亞等境外及省市外流入,又有相當數量的毒品從廣州流向內地甚至境外。從廣州市內部情況來看,由於中心區域管理規範化和對毒品打擊力度的加大,部分毒品犯罪分子將製造、交易毒品的場所逐漸向郊區轉移,毒品呈現出從中心區域流向周邊區域的特征。
  典型案例A
  花都養雞場內製造毒品 犯罪團夥主犯被判死刑
  2007年7月份,曾某某與同案人畢某某(另案處理)、胡某某在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石崗村某隊的養雞場內製造出克晶體狀甲基苯丙胺及138000克的液體狀甲基苯丙胺。並由曾某某將上述毒品運至花都區新華街金城廣場一房內藏匿。案發後,公安機關從該房內查獲該批毒品。同年8月,曾某某與陳某某、區某某、胡某某先後利用陳某某提供的克麻黃素和70000克麻黃素分別製造出1200克的甲基苯丙胺、27356.5克晶體狀甲基苯丙胺及232700克液體狀甲基苯丙胺。同年9月6日,公安機關分別在廣州市區及花都區分別將曾某某、陳某某、區某某、胡某某抓獲歸案,從曾某某隨身攜帶的背包內查獲晶體狀甲基苯丙胺5125克。
  最終,法院以製造毒品罪判處曾某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典型案例B
  吸食毒品導致精神障礙 砍死人被判故意傷人罪
  2012年8月6日凌晨許,劉某某與被害人吳某某在劉某某租住的廣州市番禺區某房內吸食毒品,劉某某因吸毒而產生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認為被害人要加害於己,後雙方發生爭執推搡,期間,劉某某持螺絲刀、水果刀、剪刀捅刺吳某某的頭部及身體多處,致吳某某死亡。後劉某某留在現場,並以受到威脅為由打電話要朋友幫助。劉某某的親屬及朋友來到現場,看見劉某某及被害人屍體後即報警,警察到場後將劉某某抓獲。
  法院認為,劉某某採用暴力手段,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劉某某明知他人已報警,仍在現場等候,在警察到場後沒有拒捕行為,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是自首,加之已對被害人家屬進行賠償並得到諒解,決定對其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編輯:王銳  (原標題:毒品犯罪手段頻變換 六成多罪犯外地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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