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砍化療飲食輔助傷昔日“仇人”
  萬寧mSATA一男子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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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訊咖啡機員殷瀟瀟記者 劉江浩
  本報訊萬寧市和樂鎮一男子酒後偶遇“仇人”,伙同他人將“仇人”砍至重傷。日前,萬寧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該名男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2012年9月9日23時許,陳某才與翁某斌等人在和樂鎮某慢搖吧喝完酒後,在酒吧附近的某酒店大門處看到曾與他們鬧過矛盾的琉川村青年李某曉、何某運等人。二人便分別持刀、雨傘等對其進行追打。李某曉被翁某斌等人追至公路附近,不慎摔倒時被砍傷。經鑒定,李某曉的損傷屬重傷。
  萬寧法院審理該案期間,陳某才親屬與李某曉及其親屬達成和解協議,李某曉一方同意接受陳某才賠償10000元人民幣作為經濟損失,並放棄對陳某才應承擔民事賠償份額的起訴,對其表示諒解。
  萬寧法院認為,陳某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鑒於陳某才犯罪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並當庭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案件中,陳某才沒有直接致害李某曉,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原標題:萬寧一男子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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